关于接受王军等同志辞职的决定
(2025年7月18日南京市浦口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浦口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军同志辞去南京市浦口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南京市浦口区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南京市浦口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接受王伟同志辞去南京市浦口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南京市浦口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南京市浦口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