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大概览 人大会议 监督工作 决议决定 人事任免 街道人大 代表风采 研讨交流 文献资料
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20-02-05 09:51 字号:【 保护色:

 

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202015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2019年主要工作情况和2020年工作安排,请予审议。

 

2019年主要工作

 

2019年,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聚焦服务江北明珠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四个主题年四场主攻仗部署要求,为浦口区和江北新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全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731073人,人数同比上升4%;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2171872人,同比上升17.4%;受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12件,受理公益诉讼案件126件,同比上升8.7%;受理控告申诉案件415, 同比上升31.43%

一、切实强化责任担当,服务保障发展大局

1.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积极回应群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关切,提前介入公安侦办案件引导侦查120余件500余人,批捕起诉涉枪涉爆、严重暴力、黄赌毒等犯罪240393人,其中某特大网络贩毒案件一案批捕37名制毒贩毒人员。积极回应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批捕起诉贩卖注水牛肉等食药品犯罪1428人,追诉一名销售假药人员,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开展食药禁止令专项监督活动,对59件未从业禁止、未公示诚信问题情形,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及时改。积极回应群众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期盼,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21人;加强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对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不诉9人;认真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在7所区属学校选派法治副校长,以案释法教育25场次1.8万余人次,并注重发挥关工委作用,推进平安法治校园建设。积极回应群众权益诉求,受理来信来访415件,除匿名来信外均在7日内回复,3个月内答复办理结果。引访入诉91件,息诉息访324件,妥善处置了爱福家白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7799”集资诈骗案等集体访事件,以强烈的检察担当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2.积极参与三大攻坚战,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围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攻坚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传销等涉众型、涉金融犯罪,批准逮捕86人,提起公诉 192人,社会强烈关注的钱宝案”12名被告人被我院公诉后已判决。围绕精准脱贫攻坚战,在办理涉及抚养费、抚育费、农民工讨薪等案件中,积极能动司法,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支持12名农民工通过诉讼依法讨薪,对8名因案致困人员实施司法救助。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惩治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犯罪3860人,针对破坏长江、老山环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修复生态环境,依法守护蓝天、碧水、净土。

3.坚决落实上级部署,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不枉不纵,涉黑涉恶案件全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证据不足案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通过依法履职,实现引导精准打击、严格审查把关、强化监督过滤相统一。全年批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7人,不批捕1人,提起公诉35人,追诉漏罪3件,追捕2人,确保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我院公诉的周某等人涉黑案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7年。 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在提前介入李某某涉恶案件中建议冻结赃款60余万元,在审查周某等人涉黑案件中要求查封房屋、车辆等财产。落实打伞破网要求,与浦口、江北新区公安分局会签配合衔接机制,强化工作举措,发现并移送涉黑涉恶线索8件、保护伞线索5件。注重服务社会治理,结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发出检察建议2件,督促相关单位整治居民小区开设赌场等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两次被区委肯定,刑检一部荣获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

4.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制定实施意见,强化产权保护,尊重企业诉求,压缩办案周期,指导干警办理涉企案件,受到区委充分肯定。注重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贯彻上级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要求,对涉及民营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不捕、不诉1215人。坚持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捕、起诉合同诈骗、网络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135423人,为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做法被省检察院做经验推广。在办理企业信访案件中,认真调查核实,对一起员工伪造印章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监督立案,受到企业好评,获评全市检察机关十大优秀案件,被央广网、南京日报、市委政法委公众号等报道。

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公平正义

1.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正确履行审查逮捕职能,依法批准和决定逮捕795人,防控社会风险,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充分保障人权,慎用羁押措施,依法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48人,不捕率23.78%。正确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1578人;对不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无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9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诉率5.68%。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737次,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我院办理的王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获评全市检察机关十大典型案件

2.依法履行刑事侦查、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44人,追捕、追诉16人,监督纠正侦查不规范行为12件,改变事实或罪名26项,确保有罪之人受到法律惩处,无罪之人不受法律追究。在办理一起传销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追诉10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审查监督1074件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抗诉4件,建议再审5件。既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又主动维护正确裁判、司法权威,对3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做出不支持决定。

3.依法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加强羁押活动监督,监督羁押人员入所、出所2364人次,开展羁押场所专项安全检查12次。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对入矫、解矫监督734人次,依法监督收监5人。依法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88 件,67人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对换押不规范、监管执法不当等问题发出书面纠正违法18件,监督纠正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案件72。认真落实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赦工作部署,对539名社区服刑人员、9名剥夺政治权利人员、92名在押服刑人员依法排查监督,纠正2起申报不当情形,13人被依法特赦。

4.依法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加强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对认为裁判结果有错误的案件,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10件,提请抗诉13件;对民事审判、执行程序不规范情形发出检察建议22件。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30余件,发出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10件,其中6件涉嫌职业放贷虚假诉讼,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刑事犯罪线索3件。对一件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依法提请抗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理全市首例劳动争议仲裁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已执行回转116万余元,被市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件转发。

5.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围绕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出让和英烈保护等重点领域,全方位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5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关注老山生态体系保护,在办案过程中,针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獐子)被猎杀案件,在全省率先开展生物多样性司法鉴定,做法被市检察院领导批示肯定。坚持效果意识,注重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8件,已督促整改36件,依法有效解决了餐饮油烟乱排、建筑垃圾乱放、水污染等问题。针对一处抗日英雄纪念碑保护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迅速整改落实,取得良好效果。积极探索公共安全、个人隐私保护、文物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通过检察建议消除一商场地下室被开辟成外卖加工点的消防安全隐患。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报告,给予充分肯定,3件案件被市检察院评为创新示范案件。

三、着力抓实基础建设,深入推进争先创优

1.政治建设求过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整改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和督导反馈意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注重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能动履职,主动向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重点工作、重要案件、重大事项,检察工作5次被区委肯定。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强化知行合一,对身体瘫痪的当事人主动赴医院调查取证,对父母犯罪的2名异地儿童开展司法救助,切实在司法办案中落实为民宗旨。积极履行党建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获得区级以上集体和个人表彰66项,4人荣立个人三等功,2名检察干警分别获评区最美共产党员十佳青年,院党总支连续4年荣获区级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我院被评为南京市文明单位

2.业务建设求专精。坚持院领导示范引领,班子成员带头上讲坛,5名入额院领导办理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275件。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研究审议虚构债务虚假诉讼、电信网络诈骗、代购毒品等疑难复杂案件20余件,统一司法理念、标准、尺度,提升办案质效。加强检察专业化建设,组织精品案件评比,选评优秀法律文书,开展证据分析、出庭公诉、案件汇报等小课堂、大讲坛、辩论赛活动,培养专业化人才。1名书记员在全市竞赛摘取桂冠被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案件管理竞赛2名同志位列全市前十,虚假诉讼办案团队入围市十佳办案团队评比,27件重大案件被上级发布,18篇案件信息、情况反映、经验简报被上级转发,17个调研课题被上级立项。

3.司法改革求质效。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领导下,积极落实内设机构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内设机构调整为6个检察业务部、2个综合部门。全面落实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模式改革,案件审结率升至90.66%。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引导侦查、量刑建议主导作用,对认罪认罚的1383人依法从宽办理,占审查起诉案件总人数83.32%,法院判决与量刑建议一致率95.51%。争取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支持,狠抓监督意见和检察建议落实,开展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回头看活动,促进相关问题及时整改解决。

4.作风建设求严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委相关要求,强化从严治检,三公经费同比下降18%。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三个规定和省检察院十条禁令,全方位防范司法不规范行为。强化司法民主、人民参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13起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推行每季度以各街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体的检察开放日制度,联系代表、委员160余人次,接待律师570余人次,发布检务公开信息5000余条,切实以阳光司法机制反映检察工作、回应民生关切、彰显司法公正。

各位代表,2019年我院凝心聚力谋发展,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进步。这既得益于区委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监督、区政府和区政协大力支持,也离不开广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信任与帮助。借此机会,我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存在的不足:一是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司法办案的效果和规范化水平需要持续提升;三是队伍能力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我们都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2020年主要任务

 

2020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围绕江北明珠发展定位,紧扣两聚焦、两持续要求,立足职能,强化担当,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努力建设服务型、规范型、学习型、专业型检察院,全面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成效,为浦口区和江北新区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保障。

一、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更加主动服务地区发展

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结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更加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犯罪、服务依法治区、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治理作用。认真落实省市区委全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优化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做好三大攻坚战服务保障,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农村善治等工作,为建设地标性产业高地、都市圈最美花园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自觉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动向区委请示报告,接受人大监督,注重听取政府意见建议和政协民主监督意见,不断提升服务地区发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二、进一步强化为民宗旨,更加主动回应群众需求

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更加充分履行引导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检察职能,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司法导向,维护社会稳定,坚持检察为民,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正确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围绕群众对公共利益的关切,加大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力度,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力求法理情相统一,提升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围绕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期待,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结合打造区法治教育中心,加大普法力度,精选典型案件,强化以案释法,为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优质法治环境。

三、进一步强化创新实干,更加主动推进浦检发展

建设服务型检察院,引导检察人员提升思想站位、更新司法理念,使检察工作更加紧密的融入地区高质量发展进程,切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建设专业型检察院,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增强司法理论厚度,提升司法实务素养,研究破解浦口检察高质量发展遇到的困难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持续学习、终身学习的环境氛围,把学习贯彻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检察专业知识制度化、常态化,注重吸引借鉴先进司法理念和检察经验,努力提升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建设规范型检察院,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监督,拓宽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平台窗口,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实际效果,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更加主动抓实基础建设

统筹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坚持抓业务带队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统筹夯实基础与创新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找差、创新实干,加强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努力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均衡协调发展,为浦口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统筹业务兴检与文化育检,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水平,培育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精神和文化内涵,为浦口检察高质量发展提供内在支撑。统筹检察工作与检察宣传,拓展法律监督方法途径,提升司法办案质量效果,加强检察工作总结宣传,讲好检察故事、传递法治声音,切实将检察工作成效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正能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各位代表,面对今年十三五规划、三大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一系列冲刺收官重要任务,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更强责任担当,更加拼搏奋进、扎实过硬的工作作风,依法忠实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努力向人民群众交出一份优异的答卷。


 

附件1

 

内设机构改革情况及部门职能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中共江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方案》,我院认真贯彻执行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要求,优化整合内设机构并制定职能配置,20198月,经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审核,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批复,我院设八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工作部署、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

2.第一检察部:负责办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等刑事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及相关案件的监督等工作。

3.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区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及相关案件的监督等工作。

4.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负责本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工作。

5.第四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法律监督;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6.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承办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承办司法救助案件。

7.第六检察部: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案件信息公开和律师接待工作;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本院基础网络、设施和系统应用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本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8.政治部:负责本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与组织建设、检察官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检察文化建设工作,承办典型选树、表彰奖励工作。


附件2

 

相关用语说明

 

1.从业禁止:我国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国家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目前主要在食品、药品、医疗、证券、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

2.诚信公示: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建立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规定,将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并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3.“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教育部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它缘起于一起性侵在校女生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进一步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4.刑事申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申诉、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5.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目的是保障人权,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

6.职业放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职业放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7.非诉案件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民事非诉执行,指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机构的公证债权文书实施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制度。

8.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中,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9.生态多样性司法鉴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生物及其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所造成损害进行的鉴定。

10.捕诉一体: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以及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等。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2.“三个规定20153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326日,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9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简称三个规定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18号

技术支持:浦口区信息中心

主办单位:南京市浦口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电话(传真):025-58882157

苏ICP备17008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