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
2016年8月22日
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分类及反馈意见评估实施细则
为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估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建议办理成效,根据“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评价标准导则及评价意见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组的成立
1、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立由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同志组成的评估人员库。
2、根据需要评估的建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由人代联委从评估人员库中遴选7至9人组成评估组。
二、评估组的职责
3、对代表反馈为“不满意”的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估,研究和决定代表“不满意”的建议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据此形成评估意见。
4、审核确认或修正承办单位确定的“B”类(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需要逐年加以解决的)建议,并反馈给承办单位。
三、评估组的工作流程
5、评估组应在评估工作开展一周前成立,组长原则上由人代联委负责同志担任。
6、人代联委确定评估组会议时间后,及时通知评估组成员,并至少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代表反馈“不满意”建议的原件、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及代表反馈不满意的理由等以传真、电邮等方式告知评估组成员。
7、评估组会议对代表反馈为“不满意”的意见逐件进行评估,评估程序:先听取代表意见,再听取承办单位办理答复情况的报告;然后评估组成员就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意见是否合理、该件建议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等进行充分讨论并明确表达处理意见,如多数成员认为“不满意”意见评价理据不够充分,该建议不再重新办理;如多数成员认为“不满意”意见评价理据较为充分合理,则该建议应由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8、评估组会议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分类情况进行审核,对分类不恰当的予以纠正。相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传真、电邮等方式发给评估组成员。
四、评估结果的处理
9、评估组会议结束后,由人代联委草拟评估报告,经征求评估组全体成员意见后,分别告知相关代表和建议承办单位。
10、经评估组确认需要重新办理的代表建议,由人代联委与相关承办单位沟通后进行。相关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应当亲自参与重新办理工作,重新办理意见应于重新办理之日起30日内答复代表。
11、凡经评估组确认为B类的承办件,一律列入跟踪督办范围,由人代联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承办单位向代表承诺解决问题的时间节点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承办单位切实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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